索引号 | llgtj-/2021-063000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周志贤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增强设施农用地供地保障的建议(第8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情况
目前龙陵县正在按上级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过程中,将会根据工作规程对各类边界进行科学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将根据各乡(镇)土地资源禀赋,并充分考虑各乡(镇)意见建议,对用地布局等进行优化。但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仍以现行的《龙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二、设施农用地用地管理规定
(一)相关政策规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第五项“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结合文件我局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出台了《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改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0〕148号),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得破坏耕地耕作层。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各乡(镇)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和补划情况进行踏勘,出具踏勘意见,落实补划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意见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情况表,做到补划与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等、地类相同、质量相当,使用和补划信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管理。但龙陵山多地少,无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空间。设施农业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综上所述,在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时,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杨成波,联系电话:0875-6127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