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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712-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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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75号)

当事人: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772667534C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镇腊勐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济厚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6月6日,本局收到龙陵县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件(编号:WT5300002023060578186),据来信人刘某轩称,他于2023年5月21日在淘宝绿生源生态土特产店购买了10盒白花蛇舌凉茶,共付款128元,标示生产单位为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家人饮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并发现所购买的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有“服用功效: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内容。2023年6月9日,本局又收到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函》(隆市监函〔2023〕37号),称该局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隆阳区深谷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白花蛇舌凉茶”涉嫌虚假宣传,涉案白花蛇舌凉茶标示生产单位也是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上述信访件及通报所涉当事人均为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且均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故本局决定并案处理。

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济厚进行了询问调查,杨济厚对信访及通报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围绕你公司涉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上述涉案的白花蛇舌凉茶的确是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日,据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济厚述称,当日,你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白花蛇舌凉茶200盒,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7元/盒,违法货值金额1400元,违法所得1400元。

另查明,涉案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的“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是你公司为提高白花蛇舌凉茶销量,对相关“药学书籍”上白花蛇舌草的功效介绍等内容进行简单抄袭拼凑的结果,你公司对上述功效宣称无法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予以佐证;同时,就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而言,看到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的“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完全有可能对白花蛇舌凉茶的性能、功能等产生误解,甚而有可能把白花蛇舌凉茶直接等同于药品。综上,你公司在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本局认为纯属是虚假宣传,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6月14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济厚在接受本局询问时提交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杨济厚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

2.龙陵县信访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送阅专用单》1份共1页,来信人刘某轩提供的淘宝平台交易订单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涉案白花蛇舌凉茶及其包装标签照片打印件4份共4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龙陵县宏兴茶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函》(隆市监函〔2023〕37号)1份共2页,涉案白花蛇舌凉茶相关图片3张共2页。一是证明案件来源;二是证明来信人刘某轩在淘宝绿生源生态土特产店上购买涉案白花蛇舌凉茶的事实;三是证明涉案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有“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的事实。

3.2023年6月14日本局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济厚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及杨济厚提供的白花蛇舌凉茶实物样品一盒。一是证明涉案白花蛇舌凉茶的确是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二是证明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日的涉案白花蛇舌凉茶的生产、经营情况;三是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的涉案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有“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的事实;四是证明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功效宣称的相关科学依据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济厚确认,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6月29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75号),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决定对你公司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你公司在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包装标签上标示“清热解毒、消炎利湿、抑肿抗癌、并用于呼吸道、可预防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等”等功效宣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花蛇舌凉茶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64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