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4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清源家政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7D57U84R
营业场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滨—22号
经营者:邵维正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2月11日,广东籍男子蒙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投诉,称他于2023年2月11日在拼多多“云龙土特产店”购买了笋丝,订单号为230208—103200900602276,到货后发现未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购买页面宣传有机食品,但是没有有机标志。2023年2月23日,本局又收到湖南籍男子李某的投诉(举报)信,称被投诉(举报)人在其开设的店铺内宣传产品有机食品,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没有有机认证、有机码、追溯码等有机认证标识。经本局初步核实,上述投诉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因上述两件投诉(举报)内容相似,本局决定并案处理。
你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对经营的笋丝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你涉嫌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涉嫌对经营的笋丝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3年3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你于2021年12月3日在本局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滨—22号从事家政服务、食用农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2月,你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了“云龙土特产”网店,开始从事食用农产品及花卉等网上销售活动。另查明,你在“云龙土特产”网店上销售的笋丝是在龙陵县龙山镇户孔村委会拱拇组009号家中自己加工的,销售时先用塑料袋把笋丝进行包装,然后再装入真空袋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客户,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或者说明书。还查明,你自始至终没有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过有机产品认证,也从未取得过任何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只是认为家乡环境比较好,没有什么污染,而且认为“有机”只是一个普通词语,并不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所以就在商品详情上介绍你销售的笋丝是有机食品。据你声称,你自2023年2月开设“云龙土特产”网店以来共销售笋丝2市斤,销售单价分别为12.98/市斤、17.98/市斤(销售价格不一样的原因是存在新人领券优惠),其中,2023年2月11日销售给广东籍蒙某的1市斤12.98元已作退款处理,故违法货值金额为30.96元,违法所得为17.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共1页,投诉(举报)信1封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3月8日你在接受本局询问时向本局提交的龙陵县龙山镇清源家政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你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共1页。证明你的市场主体资格。
3.2023年3月8日本局对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投诉(举报)人陈某提供的涉案笋丝照片1张共1页,投诉(举报)人陈某提供的“云龙土特产店”网页截图3张共3页。一是证明你通过“云龙土特产店”向投诉(举报)人陈某、蒙某销售笋丝的事实;二是证明你销售的笋丝未按规定在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事实;三是证明你未取得笋丝的有机认证而在“云龙土特产店”网页的商品详情上介绍你销售的笋丝是有机食品的事实;四是证明你涉案笋丝的生产、销售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五是证明你的主观上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六是证明你向本局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你确认,你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24号),告知你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你改正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的违法行为,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本局认为,你对经营的笋丝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云龙土特产店”网页的商品详情上介绍是有机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对经营的笋丝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你停止对经营的笋丝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你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主观上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案发后主动与投诉人进行沟通联系,并及时作了退款处理,有效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发生,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你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决定对你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你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笋丝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对经营的笋丝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云龙土特产店”网页的商品详情上介绍是有机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停止对其经营的笋丝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98元;2.罚款10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98元;
3.罚款1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17.98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