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19-0101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城镇燃气便民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01-01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条件:1、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5、有完善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6、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7、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有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燃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场站,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抢险、抢修应急装备器材;8、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的燃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云南省液化燃气瓶装供应门市经营资质申请表【云南省液化燃气瓶装供应门市经营许可申报审批表—(业务表格)】;2、挂靠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3、申报单位申请报告;4、经营场地位置产权关系、证明和租赁合同;5、经营场地平面图;6、提供气源合同及供气单位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7、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现场告知或可以现场补齐所需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出具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签章)、若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口头告知—涉及审批股室审批员进行申请人员提交材料审批,若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经营场所符合标准;审批员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决定,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承诺从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出具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立卷存档—网上公示。
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