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16-0301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16-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龙陵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具体范围以本项目划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五、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货币补偿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权调换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腾房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
六、征收补偿办法:详见《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七、本公告自发布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土地审批、户口迁入或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
八、本公告自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得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不得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不得将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买卖、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典当,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得续建。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和有关事宜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875-6121088。
监督部门:龙陵县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0875-612885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