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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01526259-9-/2021-0108016 发布机构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法规政策 发布日期 2021-01-08
文号 建办保函〔2015〕1153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做好开工数据统计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新建棚改安置住房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

其中,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工统计口径为:开始基坑开挖施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的,开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

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套数进行统计。

棚改项目发生调整或新建安置住房地点发生变更的,按调整变更后的项目统计开工数量,调整变更前已统计的开工数量要进行相应的核减。

棚改安置方式由实物安置变更为货币化安置的,按变更后的货币化安置统计开工数量,变更前已统计的新建安置住房开工数量要进行相应的核减。

各地要客观反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既不能以部分单体工程开工作为整个项目开工进行统计,也不能以部分单体工程未开工作为整个项目未开工进行统计。

各地要加强对市县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对政策、统计口径等理解到位、落实到位,对上报的各项数据严格把关,确保统计上报的开工数量真实准确

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执行;棚改货币化安置的统计口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